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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强化公立医院预算控制,提高财务决算质量,规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所举办公立医院的财务监管,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及医院财务、会计制度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立医院,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(以下简称医院),包括综合医院、中医院、专科医院、门诊部(所)、疗养院等,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、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。
更多内容见附件。
附件:公立医院预决算报告制度暂行规定.pdf
http://www.intcubetech.com/uploadfile/2016/0629/20160629022054626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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